共创未来:为各方福祉继续携手行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六次峰会宣言 2011年11月3-4日 法国戛纳)
强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
17、我们同意,有效且强化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对国际货币体系的效率和稳定至关重要。在此方面,强化多边监督、整合双边监督,以及强化跨部门、跨国家和跨地区联系的监督非常重要。在此背景下,我们欢迎近期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工具箱的改进,包括充实多边监督报告和溢出效应报告,并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不断改进上述实践和方法。
18、基于独立评估办公室关于监督的报告,我们呼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金融部门、财政、货币、汇率政策及其对外部稳定性的影响开展更加整合、公平、高效的监督。我们呼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期监督跨境资本流动及其传导渠道,并就各国采取的资本流动管理措施提供更新信息。我们同时呼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考虑各国国情的前提下,继续就储备积累的驱动因素和衡量标准开展研究工作,并同国际清算银行一道制定全球流动性指标,以在可靠指标的基础上,将上述工作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和其他监管进程。我们将避免持续性汇率错配,并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继续改善其汇率评估工作,适时发表评估结果。
19、在继续强化监督的同时,我们认识到必须更好地整合双边和多边监督,我们期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明年初就整合监督提出建议。
20、我们认为有必要增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的成员主导权和吸引力,这是实现其有效性的关键因素。我们决定,为确保财长和央行行长更多参与这一进程,将通过国际货币和金融委员会提供更多战略性指导。为了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的透明度,我们重申,所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应努力改善提供的数据,支持基金总裁关于公布外部不平衡多边评估结果的建议。我们建议及时公布监督报告。我们欢迎多数二十国集团成员公布第四条款磋商报告,并期待更多进展。
下一步
21、打造更加稳定和抗风险的国际货币体系需要长期努力。我们承诺继续努力,确保全球经济保持系统性稳定,并使国际货币体系更好地体现新兴市场经济体在世界经济中权重的增加。2012年,我们将继续朝此方向迈出坚实步伐。
落实和深化金融部门改革
22、我们决心履行我们在2008年11月华盛顿峰会做出的承诺:确保所有金融市场、产品和参与者以全球一致的和非歧视性方式受到适当和必要的监管。
履行我们的承诺,特别是关于银行、场外衍生交易、薪酬机制、信用评级机构方面的承诺,并加强实施过程的监督以发现执行中缺陷。
23、我们承诺强化银行体系应对金融和经济冲击的稳健性。基于所取得的最新进展,我们呼吁所有国家履行承诺:自2011年底全面和一致地实施Basel II(注:新资本协议)风险为本的框架和Basel II.5(注:2009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强化新资本协议框架》)有关交易业务和资产证券化的额外要求;自2013年开始并于2019年初全面实施Basel III资本和流动性标准,同时保留观察期和评估的条款。
24、改革场外衍生交易是建立更具稳健性的金融体系的关键所在。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合约应当在2012年底前尽可能通过交易所或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并进行集中清算。场外衍生合约应向交易数据库报告,非集中清算的合约应提高资本要求。我们同意进一步加强合作以避免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金融稳定理事会(FSB)正在成立协调工作组,与场外衍生品工作组合作,解决其中某些问题。我们支持金融稳定理事会的实施报告,并要求支付清算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SOCO)与金融稳定理事会一道推进相关工作,包括识别向交易数据库以及交易数据库提供的数据,制定监管当局通过交易托管结算机构获得交易数据的原则或指引。我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及相关组织在2012年6月前发布非中央清算场外衍生交易和保证金管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金融稳定理事会应继续报告履行场外衍生交易改革承诺方面的进展。
25、我们再次重申我们的承诺:通过实施公认的金融稳定理事会薪酬机制的原则和标准以阻止导致过度承担风险的薪酬做法。虽然这方面已经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在某些经济体全面实施还存在障碍。因此,我们希望金融稳定理事会承担持续监控和公开报告薪酬做法,重点关注差距和全面实施这些标准中存在的障碍,并继续通过双边争议处理机制来解决单家机构提出的公平竞争问题。基于持续监督的结果,我们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就重大风险承担者的定义、同行审议的范围和时间安排提出额外的原则。
26、我们重申要进一步降低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性,希望标准制定机构、市场参与者、监管当局和中央银行按照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的原则和做法,停止机械地依赖这些评级。我们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向2012年2月份中央银行行长和财长会议报告标准制定机构以及各国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27、我们同意加强监控金融监管改革进程,报告实施进展及不足。为此,我们支持金融稳定理事会实施监控的协调框架,特别是巴塞尔资本和流动性框架、场外衍生品改革、薪酬做法、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政策、风险处置框架和影子银行等重点领域。该项工作应尽可能与标准制定机构开展的监控工作保持协调。我们强调应公开报告监控的结果,包括金融稳定理事会每年一次进行的“交通灯打分”结果。我们欢迎今天公布第一次评估结果,并且承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在脆弱环节取得进展。
解决“太大不能倒”问题
28、我们决心保证任何机构都不能“太大不能倒”,纳税人不应承担处置这些机构的成本。为此,我们支持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的全面政策框架,包括处置架构的新国际标准、更严格和有效的监督、跨境合作要求、恢复和处置计划要求,以及自2016年开始实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今天公布初步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名单,该名单将每年更新一次。我们将按照既定的时间表实施金融稳定理事会的标准和政策意见,并且承诺进行必要的法律修订、加强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以及提升监管职责和权力。
29、我们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会同巴塞尔委员会向明年4月份的G20金融会议提交进展报告,报告将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的政策框架快速地运用于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模式。我们也要求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继续工作建立国际活跃保险公司监管的共同框架,支付清算体系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继续开展系统重要性市场基础设施方面的工作,金融稳定理事会应会同国际证监会组织于2012年底前制订识别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方法论。
弥补金融体系监管空白
30、与银行类似的活动。影子银行体系可以创造监管套利的机会,在银行体系之外累积系统性风险。为此,我们同意强化对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通过了金融稳定理事会提出的11初步建议及其在2012年继续就此制定政策建议的工作计划。建议将平衡通过银行对影子银行实行间接监管和直接监管影子银行活动两种办法,监管对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化、证券借贷、回购活动以及其它影子银行实体。我们要求2012年4月份的财长和央行行长审议该领域的进展。
31、市场。我们必须确保市场能够有效配置经济活动中的投资和储蓄,不给金融的安全和稳定带来风险。为此,我们承诺实施国际证监会组织就市场诚信和有效性提出的初步建议,包括对高频交易及暗盘流动性采取的措施,在2012年中前继续开展工作。我们也要求国际证监会组织在下次峰会前研究信贷违约掉期(CDS)市场的运作及这些市场在基础资产价格形成机制中的角色。我们支持建立国际法人实体识别组织,专门识别金融交易中的参与者。我们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牵头协调各监管当局,在下次峰会前提出代表公共利益的国际法人实体识别组织治理框架的建议。
32、商品市场。我们欢迎二十国集团研究工作组关于大宗商品的报告,赞同国际证监会组织的报告及商品衍生品市场监管原则。我们需要确保货币市场和金融商品市场的透明度,包括场外交易的透明度,对这些市场上的参与者实行恰当监管。市场监管当局应被赋于有效干预权力应对市场无序状况,避免市场滥用。例如,市场监管当局在适当情形下应具有并行使正式的头寸管理权力,包括事先设置头寸限额,适当情况下每月的交易量。我们要求国际证监会组织在2012年底前报告建议的实施进展。
33、消费者保护。我们同意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纳入监管框架,这有利于促进金融稳定,我们赞同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消费者金融保护的报告、经合组织(OECD)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共同提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我们将推动在各成员实施这些原则,并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和经合组织及其他相关机构向下次峰会报告实施进展并在合适的情况下制定进一步指引。
34、其它监管问题。基于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已有工作,我们正在制定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开发相关政策工具以限制金融体系风险的累积。我们赞同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关于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金融稳定的报告,呼吁国际组织制定国际金融标准和政策时考虑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关切。我们重申2009年4月伦敦峰会提出的制定一套高质量国际会计标准的目标,改进金融工具估值标准。我们呼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完成会计标准的趋同,并期待在2012年4月的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审议其进展报告。我们期待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治理框架的改革建议。